广告的一般准则 advertising general guidelines 判断广告内容与形式是否违法的标准,是广告能否发布的依据。又称广告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对广告内容作了禁止性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对广告发布形式作了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等。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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