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special adverising standards《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特殊商品广告管理[1]

与人民健康和生命密切相关的产品,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及烟草等商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产品。

《广告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不得以“医学知识讲座”、“新闻报道”、“人物专访”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不得有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断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等。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且烟草广告中不得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现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食品、酒类、化妆品产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或其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事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发布酒类广告必须限时、限量、限地;在有奖销售广告中,不得把酒类产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禁止在广告中出现的内容有: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的动作和未成年人的形象。化妆品广告中不能出现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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