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Mass Media Advertising Censorship Rule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12个部门2012年2月9日联合发布。共13条。[1]
大众传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应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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