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理论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新闻传播理论之一。又称新自由主义媒介理论。是西伯特、彼得森与施拉姆在其合著的 《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提出的一种理论。认为原有的自由主义理论只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唯有对社会承担义务,负有“责任”的自由才是有实效的“积极的自由”。该理论的奠基之作是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1947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该报告提出:媒介对社会承担责任,媒介所有权是一种公共信托;新闻媒介传播活动应该是真实、准确、客观、中肯的;媒介应该是自由而自我约束的;媒介应该遵守共同的伦理与专业规范: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需要介人以维护公共利益。[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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