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管理法制化 legalization of public opinion management依据一定的程序形成超越政治权力之上的法律权力,对舆论实施控制。
在舆论管理的法律秩序中,最重要的是四类法律制度:保密制度、言论自由制度、特许制度和新闻检查制度。后两种制度是西方国家早期管理的主要方式。
特许制度是对舆论机关权限的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经营权必须归国家特许的机关或公司经营。新闻检查制度是指新闻出版物不仅在出版后要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甚至在出版前也要受到主管部门的干预,即预先检查。
政府主管部门在预先检查中有删改和禁止某些材料发表的权力。特许制和新闻预先检查制同资本主义的“言论自由”相悖,新闻预先检查制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和新闻自由制度。[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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