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辩自由 defending freedom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或说明的权利。[1]
根据申辩自由制度的原则,当其承担的任务未达到预期的要求和目标,被指控违背了国家权力主体的意志,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时,被追究责任的行政人员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家权力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解释未能完成任务的客观原因,或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辩护;行政工作人员在受到处分后,如认为不当或不服,也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查。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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