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业道德规范》

Journalism Moral Constraints

中同台湾台北市新闻评议委员会于1974年6月29日通过,1974年9月11日、1992年8月27日经两次修正后由新闻评议委员会通过的行业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报业从业人员应以公众利益为前提。报纸刊登之内容应不违反善良风俗,危害社会秩序,或损害私人权益。(2)以正当之手段进行新闻采访。拒绝接受新闻来源之馈赠、贿赂或不当招待。采访医院或灾祸新闻,不得妨碍治疗或救难措施,尤其不得强迫摄影。采访庆典、婚丧、会议、集会等新闻,应守秩序。(3)新闻报道应守庄重原则。不得夸大沽染、轻浮刻池、歪曲或隐藏重要事实,或加入个人意见。对于有争议事件,应同时报道各方不同之说词或观点,力求平衡。(4)报道犯罪新闻或采访犯罪案件,不得妨碍刑事侦讯工作。犯罪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前,须假定嫌犯无罪。报道犯罪、色情及自杀新闻,不得详述方法及细节。对未成年罪犯或已定罪之未成年人,不得刊登其姓名、住址或足以辨认其身份之相关资料。(5)新闻评论应与新闻报道严格划分,以免意见与事实混淆。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事件,不得评论。(6)应尽量刊登来源明确之读者投书,使报纸成为公众论坛。(7)不得以剪裁或其他方式伪造新闻照片。不得刊登恐怖、色情或猥亵之图片。与公共利益尤关之个人私生活之照片,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刊登。(8)广告需与新闻明显划分,不得以伪装新闻、介绍新闻、介绍产品、座谈会记录、鸣谢启事或读者投书方式刊出。报纸应拒绝刊登伪药、密医、夸称医治绝症及其他危害公众健康之广告。【1】

参考文献

1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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