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Council of lmpact Statements and Prosecution of Cases Handlers
中同台湾新闻评议委员会运作方式。1991年12月19日通过。主要受理事件指当事人向新闻评议会提出的案件,程序如下:(1)陈诉检举要点并签名盖章外,均须检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机关公文,连同刊播资料于新闻、评论、节目、广告等刊播日起180日内,向本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2)收到陈诉案或检举案,由秘书处先行审查是否合乎程序规定,并报请主任委员核示是否受理。(3)陈诉案或检举案经本会受理后,应推定委员一至三人负责调查或审查。(4)陈诉案或检举案经调查或审查后,得由本会委员会议决定是否应举行听证。(5)案件举行听证与否,均由调查或审查委员拟具裁定文草案,提委员会议决定原案是否成立。(6)陈诉案、检举案或主动评议案一经委员会议裁决后,即可发布新闻稿,并由秘书处于七日内印发裁定文或决议文。(7)当事人对于前项裁定或决议如有异议时,得于收文后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案经受理后,除原审查委员外,加派委员二人参与审查,并于提经委员会议决定后,发布新闻稿、复议文及裁定文。【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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