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备案公示

电视剧制作备案公示 public record of TV series production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6年4月10日发布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施行。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1]

具体做法是:将电视剧制作的规划立项审批改为备案公示,即只要制作机构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履行公示备案手续,即可投拍一部电视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备案机构为广电总局;各省级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剧目一经公示,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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