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ternet Audio-visual Programmes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章,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规章对于通过互联网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标准的规定、节目保留制度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了中国对于互联网络的内容管制。根据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及备案制度。提供节目服务的组织对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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