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TV Review Management Regulations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7月27日通过,10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该条例主要适用于: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的审查;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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