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udio-visual Product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年12月12日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规定。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予以修订。条例共7章51条,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音像制品禁载的内容。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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