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法》

《新闻记者法》News Reporter Act 1932年7月1日中国国民政府实施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部专门关于新闻记者的法律。该法所称新闻记者,指在日报社或通讯社担任发行人、撰述、编辑、采访或主办发行及广告之人;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之新闻学系或新闻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门学校,修习文学、教育、社会、政治、经济或法律各学科毕业,得有证书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任前二款各学科教授一年以上者;在教育部认可之高级中学或旧制中学毕业,并曾执行新闻记者职务二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曾执行新闻记者职务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另外该规定设新闻记者公会之理事、监事。凡新闻记者于职务上或风纪上有重大之不正行为,得由会员大会议决是否将其除名。新闻记者不得有违反国策、不利于国家或民族之言论;新闻记者不得利用职务为诈欺或恐吓之行为;新闻记者于其职务解除前,不得兼任官吏;新闻记者应于开始执行职务后十日内,将证书及所加入之新闻记者公会会员证,缴由服务之日报社或通讯社报请市、县政府查验后,转请登记。其变更所服务之日报社或通讯社,或解除职务后而复执行者亦同。[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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