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出版法》Fixed Press Lax0 1937年中国国民政府公布并实施的新闻出版法律。相比较《出版法》而言,《修正出版法》更为严厉。其中第九条规定: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者,应由发行人于首次发行前,填具登记声请书呈由发行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官署于十五日内转呈省政府或直隶于行政院之市政府核准后,始得发行。省政府或直隶于行政院之市政府,接到前项登记声请书后,除特别情形外,应于二十八日内核定之,并转请内政部发给登记证。[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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