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Chil-dren and Teenagers Sex Trade Prevention Act 中国台湾地区1995年8月11日公布,并于2000年11月8日修订公布并实施。共5章39条。包括总则,救援,安置、保护,罚款,附则。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拍摄、制造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八条规定;散布或贩卖前条拍摄、制造之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还规定违法的媒介机构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以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新闻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前项规定之媒体,应发布新闻并公告之。[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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