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线广播电视法

台湾有线广播电视法 Taiwan Cable Ra-dio and Television Method 中国台湾地区目前施行的法律。2007年修订。宗旨是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之健全发展,保障公众视听之权益,增进社会福社。该法律规定,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是有线广播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筹设之许可或撤销许可;有线广播电视营运许可或撤销许可;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节目使用费用及其他争议的协调等。该法律要求在节目内容上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不能妨害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不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本地自制节目不能少于所有节目的20%。该法律还对广告、收视费用、用户权利等事项作出了规定。[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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