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卫星广播电视法 Taiwan SatelliteRadio Television Method 中国台湾地区目前施行的法律。2003年修订。共6章46条。包括总则、营运管理、节目及广告管理、权利保护、罚则、附则。亲旨是健全卫星电视的发展,保障公民权益,开拓传播事业空间,加强区域文化交流。该法规定,卫星广播电视的主管机构是“行政院”新闻局,工程技术层面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该法对卫星广播电视的营运管理、内容管理、广告、公众权利保护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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