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广播电视法

台湾广播电视法 Taiwan Radio Televi-sion Method 中国台湾地区目前施行的法律。2011年修订。共7章51条。包括总则、电台设立、节目管理、广告管理、奖励辅导、罚则、附则。宗旨是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之健全发展,维护媒体专业自主,保障公众视听权益,增进公共利益与福祉。该法规定,台湾广播、电视事业之主管机关为通讯传播委员会,独立超然行使职权,以代替先前的“行政院”新闻局。该法就电台的设立、节目管理、广告管理、奖励和罚则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法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中的自制节目,不得少于70%。电视播出的节目中,新闻、教育和公共服务节目不得少于50% ,广播不得少于45%;大众娱乐节目应发扬中华文化,阐扬伦理、民主、科学及富有教育意义的内容为主。[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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