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The Broadcasting Authority Regulations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广播事务管理局的设立及其职能进行的规定。1987年制定。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发放广播服务牌照,确保电视及声音广播的节目内容(包括广告)和广播技术表现均维持适当标准,就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技术、节目及广告标准向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呈交、提议及建议,以协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订立和修订有关规则。[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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