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电信法

台湾电信法 Taiwan TelecommunicationsLaw 中国台湾地区目前施行的法律。2005年修订。共6章72条。包括总则、电信事业之经营、电信建设与管理、电信监理、罚则、附则等。主要内容有:电信指利用有线、无线,以光、电磁系统或其他科技产品友达、传输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影像、声音或其他性质的讯息。电信服务指利用电信仅备所提供的通信服务。电信事业指经营电信服务供公众使用的事业。电信事业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交通部”为监督、辅导电信事业并办理电信监理,设电信总局。电信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效果或影响,均由使用电信人负其责任。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厅及善良风俗的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电信事业得停止其使用。擅自设置、张贴或喷漆有碍景观之广告物,并于广告物上登载自己或他人电话号码或其他电信服务识别符号、号码,F为广告宣传者,广告物主管机关得通知电信事业者,停止提供该广告物登载的电信服务等。[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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