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王国出版自由法》Freedom of the Press Act 瑞典1766年制定,后经多次修订。现行法律共14章122条。各章依次为:出版自由;官方文件的公开性;匿名权;书面材料的印制;期刊出版;印刷材料的发行;违反出版自由的行为;关于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监督和检控;特别强制措施;私人的损
害赔偿请求:出版自由案件的诉讼程序;内外印制的材料;附则。该法确认瑞典公民以及在瑞典定居的外国人具有不受政府事先审查而出版发行印刷品的权利;该法同时规定政府文件须向社会公开,公民享有查阅政府所持有的官方文件的权利。对于公民查阅文件的请求,除非法律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得拒绝。由于该法主要针对报纸、期刊等印刷媒体进行保护,为了向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互联网络等新媒体提供同样的保护,1991年瑞典制定了《表达自由法》。该法共11章65条,各章依次为:总则;匿名权;节目的发动、制作和发行;制片人;违反表达自由的行为;关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监督、检控和特别强制措施;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表达自由案件的诉讼程序;来自国外的广播节目、电影录音资料;附则。《表达自由法》贯彻了《出版自由法》的一般原则,但不同的是,它规定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所享有的表达自由不如报纸杂志等印刷媒体充分,以及不能完全免除政府的事先审查。[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
该内容由用户2609561286投稿,转载请注明网址:https://www.jcwiki.net/ethics-and-requlations/regulations/10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