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First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US) 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

1787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召开的联邦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联邦宪法,其中只规定了政府的基本结构,没有条文明确保障美国人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

1789年詹姆斯•麦迪逊以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身份,根据各州要求制定联邦宪法权利法案的一致意见,将众多建议整理为12条修正案,并在1791年的第一届国会上获得讨论,各州批准 了其中的10条,这10条就成为现在美国联 邦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第一条内容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 列事项之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陈述救济(请愿)的权利。”这样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并保障了《独立宣言》 中宣示的人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互联网的适用 First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its application to the internet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印刷媒介最大程度的保护,享受了最大程度的免于政府管理的自由。电视与无线电台,享受的免于政府审査的自由最少。有线电视处于两者之间,享受的自由多于广播,但比印刷媒介少。法院用4个基本标准来区别媒介:(1)媒介传播信息的能力。指传播能力在一些方面是否有限制。 (2)政府与媒介的传统关系。媒介在传统上一直是自由的或者从媒介诞生之初就被施加管理。(3)媒介的渗透性或侵入性。受众在接受信息时扮演何种角色,受众是在积极地寻找信息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消极的接收者。(4)媒介的接近性。儿童接触媒介传播的信息的困难程度是多大。1997年6 月,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判决,通过互联 网进行的传播活动应受最高水平的《第一修正案》保护,即与给予报纸、杂志和图书的 保护相同。这一判决等于宣布1996年《传播体面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的核心内容,即限制在互联网上传播黄色材料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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