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由1927年 《广播法》、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通信法》确认的广播电视事业的指导性原则。即广播电视的社会目标就是为公共利益、便利和需求提供服务。

公共利益的内涵一直比较模糊, 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公共利益则衍生出其他三个政策性规则,即地方主义原 则、思想的自由市场原则和普遍服务原则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诠释。

1946年,联邦通信委员会出版了题为《许可申请人的公共服务责任》的工作报告,试图阐明联邦通信委员会对公共利益标准的看法。报告认为公共利益要符合四个要求:第一,一定比率的非营利节目; 第二,当地新闻;第三,公共事务讨论的节目; 第四,削除过度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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