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杜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uention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ural Rights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又称A公约。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人权委员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 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54 年,人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 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中国于2001年加入该公约,并于2003年6月向联合国提交首次报告,2010年7月向联合国提交了第二次国家履约报告。[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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