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条例共5章38条,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1]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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