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 199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通过,1997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国务院予以废止,施行新的《出版管理条例》。
2011年3月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予以修订。共8章68条,包括总则、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进口、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等。
主要
内容如下: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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