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内容管理publications content management出版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之一。中国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1]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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