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Newspaper Publish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05年9月20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规定包括总则、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报纸的出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69条。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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