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色情作品pornographic works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1]
1988年12月27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实际情况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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