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报道法律规范

证券报道法律规范legal norms of the securities report有关证券报道法律规范条文的统称。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有关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草案;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证券期货巿场走势分析及对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合约发表评论意见、分析文章等信息;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宣传信息;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信息等。传播此类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原则,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访的记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应严格报刊新闻采编管理,确保信息来源合法真实。要建立健全证券期货新闻转载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证券期货新闻信息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后方可转载。报刊刊发内容涉及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者合约的评论意见或行情走势分析的,应对相关撰稿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核实,并注明相关撰稿人员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行资格证书编码及所属机构全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引用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证券期货类报刊和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的报刊要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规范。总编辑、主编及主要采编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新闻专业工作经历,熟悉证券期货业务。从事证券期货领域报道的记者原则上需具备2年以上财经领域报道经验或证券期货从业经历。见习记者、实习记者及试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访报道。报刊出版单位违规刊发证券期货信息,报刊从业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或者利用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由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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