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First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 US)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1787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召开的联邦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联邦宪法,其中只规定了政府的基本结构,没有条文明确保障美国人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1789年詹姆斯·麦迪逊以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身份,根据各州要求制定联邦宪法权利法案的一致意见,将众多建议整理为12条修正案,并在1791年的第一届国会上获得讨论,各州批准了其中的10条,这10条就成为现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第一条内容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之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陈述救济(请愿)的权利。”这样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并保障了《独立宜言》中宣示的人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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