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美国行政法中有关公民知情权的一项重要法律。1967年7月4日正式实施。自1974年至1996年先后四次修订。根据现行的《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原则上必须公开,不公开则属例外。公民有权使用政府的文件、记录、政策声明等档案材料。如申请遭到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如认为该项材料不应保密,有权判决政府向申诉人提供。此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程序、例外情况等作了详尽的规定。[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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