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法》Commusnications Act ( U. S. )美国国会1934年通过的联邦法律。制订该法律的目的是给全美国人民提供迅速、有效,国内和国际的有线和无线广播电信服务。法律规定设立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由FCC颁发牌照给广播机构,并指定及准许该机构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使用一个独立的频道。在牌照生效期间,广播机构负责该台所有节目材料的传播。牌照到期后,广播机构可以申请延期,前提是该台能够证明自身是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运作,并遵从通信法中的规定及FCC的规定和裁决。根据该法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34年7月11日成立并开始运作。1996年经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对电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有线电视服务、规制改革、传播威胁及暴力内容等重要问题都作了系统规定。解除了通信业与广播电视业之间相互进入的各种限制,整体上贯彻了竞争原则。[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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