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通讯法》Cable Communications Act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1984年制定并经国会批准的法规。该法赋予有线电视产业独立性,给予其与无线广播同样的权利。规定所有有线电视必须经过授权才能投入运作,授权者为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决定授权条件。该法也对当地政府对被授权者的要求提出了一些限制,当地政府不得强制要求有线电视业主提供节目和信息的无偿服务,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为公共服务、教育、政府事物所用的频道。该法规定各地城市有权向经营者征收费用,但是不能超过该公司当年收入的5%。法案还规定各地政府不得管制有线经营者的定价。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法》,禁止地方政府独家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
该内容由用户2609561286投稿,转载请注明网址:https://www.jcwiki.net/ethics-and-requlations/regulations/8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