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广播法 Japan Broadcasting Law 狭义指1950年颁布的《日本广播法》,广义指日本所有关于广播的法律,即 1950年颁布的《日本电波法》、《日本广播法》和《日本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活动管制法》,1972年颁布的《日本有线电视法》、1979年颁布的《日本通信广播卫星法》等。其中《日本广播法》是规范广播电视节目、日本广播协会、民营广播电视业者的法律。后经多次修订,该法包括总则、广播电视节目编辑通则、一般传播业者、广播电视节目中心、杂则、罚则6章,共58条,其中规定了编辑自由、节目标准、不适用节目标准、不实报道更正、营运委员会设置、电视广播节目审议机构等;禁止播送广告、暂停暨终止播送、广告与节目之识别措施、教育性节目之广告限制、付费播送等内容。2010年11 月26日,日本组成临时国会,众议院、参议院审查通过了广播法修正案。此次修法,在概念上将“有线电视广播法”、“电信服务使用广播法”与“有线广播放送法”整合进“广播法”,总体上明显强化了内容管制。增加了总务大臣的权限,新法还新增电视事业节目种类公开义务、强化了放送事故等技术问题的对应规范。[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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