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法》

《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 Brit-ain)英国议会2003年7月17日通过。取代了1984年《英国电信法》成为英国电信管制的根本性法律文件。共395条,分为英国通信管理局的职能、网络业务和无线频率、电视和电台业务、电视接收的许可、通信市场的竞争、杂则等六大部分。新法确立了英国电信管理局的法律地位,并依据欧盟的管制框架新指令对英国的电信监管体制进行了其他重大革新。新法中电信许可由许可证向一般授权转变,针对电信系统和电信业务经营提出一般性条件,授权新的电信管理局规定具体条件,以适用于电子通信网络和电子通信业务的提供者。该法规定,无线频率除了保留许可制度外,允许进行二级交易,基本保留现有的接入和互联互通规定,具有显著市场力址的经营者特别是批发市场的主导经营者按照管制机构规定的条款条件来提供批发业务。还规定了电信争议解决机制,如不同运营商之间争议的解决规则和解决程序,提出了针对电信管理局或国务大臣有关网络、业务或频率使用权决定的上诉机制。新法中,电信行政管理费用取代了许可费,并取消了固定收费项目,调整了付费电话业务管理体制。[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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