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

《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Federal Radio and Television Act ( Swiss) 瑞士政府1991年6月21日制订,1992年4月1日开始生效。曾于1993、1997、2000 、2001、2002年修正及废除部分条文。现行广播电视法共77条,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与名称定义,节目制播,广播电视基本原则,节目委托制作与许可、禁播、组织与财政,节目传播与加工,地方性与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全国性与语言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其他经营者国际广播电视节目,有线传播外国节目,无线传播、经营者与传播者之共同规章、收听与收视率、监督与报告,监督、经营者投诉部门,独立投诉调查,行政措施与报告,处罚规定等。[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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