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广播电视法

欧盟广播电视法 European BroadcastingRegulations 1989年5月,欧洲理事会制定《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1993年5月正式生效。协议规定各国不得妨碍跨国广播电视,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行答辩权制度、播出欧洲制作的节目等原则。其中要求成员国用半数以上的时间播放欧洲制作的节目。1993年10月,欧共体12国颁布《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上述协议中规定的原则进一步确定。指导原则中美于节目播出的标准最为突出,即要求各国电视节目总量中应保证“欧洲作品”(即欧洲制作的节目)最少不得低于50%(不含新闻、体育、广告、电视购物等节目);而且10%以上的节目时间或节目预算属于独立制作人制作的欧洲节目。另外,还对节目赞助与广告有相应的规定。《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只适用于跨国广播电视及其节目流通,对各国国内广播电视并无制约作用。《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节目与广告标准既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国内广播电视,也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的跨国广播电视。后者的约束力强于前者。跨国广播电视还涉及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及其经济利益等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9月制定了《关于调整卫星广播及有线系统转播中著作权及相关诸权利处置规则的指导原则》,1995年1月生效。1994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邻接权宣言》与《关于跨国卫星广播中著作权及邻接权诸问题的欧洲协议》。保证跨国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与接收,为跨国广播电视协议与指导原则的有效实施与修改提供了法律支持。1997年7月,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广播电视的立法与行政部门修订了1989年指导原则,2005年12月通过了新的修改建议。新指导原则详细规定了国家管辖广播电视服务的具体标准,继续执行欧洲节目配额制,但允许各国在执行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其中对广播者、广告等概念重新进行界定,对答辩权、公众获取信息权、广告及电视购物等内容重新作了表述,着重增强协议执行的操作性。修改后的协议与指导原则在目的与内容上相辅相成。鼓励利用新技术、新方式进行广播电视节目的自由流通,促进信息与思想的自由交流。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音像遗产保护的协议及议定书。在公共广播电视方面,欧洲理事会1994年在布拉格召开会议,通过了“保证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独立”的决议,旨在消除政府对广播电视的负面影响,标志着欧洲理事会在从泛欧角度重新规划欧洲的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业。[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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