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Digital Movie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2年8月7日印发的管理规定。适用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数字电影应由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数字电影当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由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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