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Computer Virus Prevention Management Methods 中国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2000年3月30日通过,2000年4月26日发布施行的管理办法。共22条。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人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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