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et Electronic Messaging Servi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通过发布并施行的管理规定。共22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规定明确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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