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Audio – visual Products Censors Measures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1996年2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管理办法。共5章18条。音像制品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审核机构下设音像制品专家审查委员会(下称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审核机构聘请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查,并写出书面意见。整体上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节目,可以出版、复制、进口:

(1)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的;

(2)传播科学、人文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

(3)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

(4)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

(5)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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