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TV Series Censors Interim Provision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4月7日发布并施行的规定。共6章24条。国家实行电视剧审查制度,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相应的电视剧审查工作。办法规定了审查机构职责,其中包括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省级电视剧审査机构的职责,以及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罚则。[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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