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由公民、法人所享有,不论公民的年龄、智力、民族、种族、社会地位,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不得转让、抛弃和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为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构成,但与财产具有关联性。[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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