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

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由公民、法人所享有,不论公民的年龄、智力、民族、种族、社会地位,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不得转让、抛弃和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为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构成,但与财产具有关联性。[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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