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成立的要素 elements of libel 在西方案例法国家,根据诽谤的定义,诽谤有以下特点:
(一)诽谤这种传播行为毁损的是他人名誉,不一定是他人品格。品格是指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而名誉是指人们认为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名誉。
(二)陈述必须确实毁损了他人名誉,诽谤罪名オ能成立。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某人的名誉遭到了损害。
(三)社会上必须至少有一小部分人相信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损害,这一小部分人必须有代表性。原告必须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诽谤成立:
(1)诽谤性材料被公开了。即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有第三人看到了该材料。
(2)这些公开的言论内容涉及原告。原告必须提供身份认定,证明诽谤陈述中的内容与他或她有关。如果陈述涉及一大群人,该群体中的单个成员不能以此为依据提起诽谤诉讼。但如果这个群体比较小,则群体中的个人成员可以提起诽谤诉讼。
(3)原告必须证明陈述中的言辞具有诽谤性,它们降低了他或她的声誉。
(4)内容错误。在以大众媒介为被告的诽谤诉讼中,原告通常必须证明诽谤性陈述是虚假的,且涉及关键点或重点。
(5)被告有过错。指被告的疏忽导致其未能做到合理的谨慎;或被告有实际恶意,明知报道失实或不计后果地无视其真实性。[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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