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性言辞defamation西方案例法国家将诽谤性言辞分两类,第一类指使用明显带有毁损人名誉的言辞,如“小偷”、“骗子”、“叛徒”;第二类从表面上看没有诽谤色彩,只有当读者或观众知道其他事实时,这些言辞才会被认为是诽谤。如,说某人娶了一个姑娘为妻,这句话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读者知道这位某人早已经和另个女人结婚,那么这句话就是指该某人犯了重婚罪,这是诽谤性陈述。第一类诽谤性言辞造成伤害被认为是可推定的。对第二类诽谤性言辞,法院要求所有原告都必须证明自已遭到了诽谤性陈述的伤害,因此第二类诽谤性言辞提起诉讼的原告比以第一类诽谤性言辞提起诉讼的原告更难胜诉。[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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