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 public persons 其观点与行为关系到公共问题、公共事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某类人。他们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为公众熟知,并成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主要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甚至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人物。公众人物又可分为两类,即完全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和有限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完全意义上的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在社会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在公众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人。他们完全暴露于媒介的关注之下,并被全国公众即刻辨认出。这种情况可以指在全国范围内,也可以是特定区域内。有限意义上的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关注社会问题或为影响公众舆论采取行动者,其标准包括:
(1)在诽谤性陈述发表或播放之前,社会上存在公共争议。
(2)原告通过某种媒介途径参与了试图解决该争议的传播。
(3)原告必须自愿投身参与这一纷争,并积极地试图影响有关争议性问题的公众舆论。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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