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感情伤害 intentional injury to feelings 一项侵权行为。特点是:
(1)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或不计后果的;
(2)被告的行为是极端的并且残暴无耻的;
(3)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到感情伤害;
(4)原告所受的感情伤害是严重的。如出版或播送残暴无耻的材料、严重伤害他人感情等行为。法院要求受伤害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使得原告极难在此类诉讼中胜诉。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要想在此类案件中胜诉,必须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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