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宣传工作无政府无纪律

反对宣传工作无政府无纪律 oppositionton to indiscipline in propaganda 1948年6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决定,以解决在解放战争时期各地领导机关忽视对宣传机构的领导、新闻队伍中也存在无组织无纪律等问题。这一决定共八条:(一)各地党报必须执行由各地党的负责人看大样的制度。(二) 对于涉及政治性和政策性的社论、按语、问题解答等,由党委负责人阅后才能发表。(三)对于带有全国性或全党性问题的言论,报告中央批准后方能发表。(四) 凡各地要求新华总社向全国全文广播的重要言论,在新华总社广播以前,不得先在地方发表。( 五)凡用党及党的负责同志名义出版书籍杂志,应送交党的有关部门审查。(六)各级党校和高级干部学校的政治性教材,应由其所属党委审查。(七)各中央局、分局宣传部,每两个月向中宣部作一次政策性的报告,每半年作一次系统的情况报告。(八) 报纸和报纸合订本及出版的书籍、杂志、教材和重要的传单布告,均应送中宣部备份。[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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