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初年新闻自由与政府管理冲突的一个案例。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
废止后报刊出版无章可循的状况,由内务部
参事林长民草拟了一个简略的法令《中华民
国暂行报律》,同新闻界约法三章: ” (一)
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
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
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 (二)流言煽
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
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
(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
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
被污毁人提出诉讼时,得酌量科罚。”但是,
“暂行报律”的颁行遭到了新闻界的强烈抵
制。3月6日,中国报界俱进会和上海各报
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表示反对。孙中
山当日即复电接受新闻界的意见,指出“暂
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
3月9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取
消暂行报律文》,暂行报律风波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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